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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一省一市”征管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一省一市”征管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

国税函〔2002〕936号
2002-11-01

国家税务总局

关于“一省一市”征管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税函[2002]936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:
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〔2001〕137号和国税发〔2002〕100号文的要求,各地已将“一省一市”征管改革的试点方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。经研究审核,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:
一、原则同意各地所上报的征管改革试点方案,并同意所报送的试点城市(具体见附表)作为本局2002年税收征管改革和推行ctais的试点单位;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〔2001〕137号文件和杭州会议的要求尽快组织落实。
二、各地所上报的试点城市作为该局征管改革的试点单位,其征管改革各项工作的原则应作为下一步全省统一推行的原则。因此,请各地尽快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制定各项具体的工作计划,重点是建立健全征管岗责体系、加快网络改造和主机服务器配备、作好动员培训和数据准备等项基础工作,工作中要统筹安排全省各地市局的力量,为尽快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打好基础。
三、基层征管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,总局将另行审批,未经批准之前,机构改革不得擅自进行。
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,请及时向总局报告。
特此批复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国税系统“一省一市”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名单

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二年十一月一日

附表:

国税系统“一省一市”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名单

序号单位试点城市(范围)备注
1北京全市
2天津全市
3河北石家庄市
4山西太原市
5内蒙古呼和浩特市
6福建泉州市
7安徽芜湖市
8江西南昌市
9广东佛山市
10广西南宁市
11湖南株洲市
12湖北全省
13海南全省
14重庆全市
15四川自贡市
16云南昆明市
17贵州贵阳市
18辽宁盘锦市
19吉林长春市
20黑龙江哈尔滨市
21陕西咸阳市
22甘肃兰州市
23青海西宁市
24新疆乌鲁木齐市
25宁夏银川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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